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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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渝01民终3284号 | 被上诉人 | - | 55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7-20 |
2 | 其他 | (2016)渝0112民初187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25150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3万元,减半收取,计2.515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共计3.015万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20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6)渝0112财保510号 | 被申请人 | - | 5500000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金焰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北路××号×幢×号商服用房。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更多 | 2016-10-13 |
4 | 合同纠纷 | (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 | 第三人 | 原告: 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 被告: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27685748 | 一、被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宝圣湖安置房购房款被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宝圣湖安置房购房款13842874元;
二、被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宝圣湖安置房购房款13842874元为基数,及从2004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档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二、驳回原告重庆北部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350.93元,由被告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并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06-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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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渝01民终328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7-12 | |
2 | 合同纠纷 | (2016)渝0112民初187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1-04 | |
3 | 合同纠纷 | (2016)渝0112民初18727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重庆金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