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常小苗
91110101689218252U
5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80号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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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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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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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6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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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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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元
3000
北京市东城区应急管理局
2019-07-19
(京东)应急罚〔2019〕86号
2
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其他
500
--
东城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2018-05-16
京东城管罚字〔2018〕010139号

裁判文书 1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京0101执288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9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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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2
其他
(2021)京0101执288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93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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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3
其他
(2021)京0101执60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6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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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4
其他
(2021)京0101执60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6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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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5
其他
(2020)京0101执424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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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6
其他
(2020)京0101执42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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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7
合同纠纷
(2020)京0101执3706号
申请人
-
769937.3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财产以人民币76.99373万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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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8
合同纠纷
(2019)京0101民初3393号
被告
被告:
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785000
一、被告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搬离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80号所占用的房屋及场地; 二、被告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支付自2018年3月6日始至被告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搬离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照每年278万元的标准计算(应优先抵扣278万元租赁保证金); 三、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建设员工宿舍楼及多功能厅工程款共计741358.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502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156765元(已交纳),被告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2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9830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6251元(已交纳),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35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25000元(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已交纳);鉴定质询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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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9
合同纠纷
(2019)京0101民初3393号
被申请人
-
6000000
一、查封申请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80号房屋;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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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5
10
其他
(2017)京0101执32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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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服务合同纠纷
启思天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09-2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服务合同纠纷
启思天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07-02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1民初3393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被告:
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20-01-1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京0101民初3393号
被告
原告: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
被告:
河南丰利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25
3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启思天地(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6-09-18
4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
原告:
北京鹰城伟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015-12-0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