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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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023-10-13 | 〔2023〕黔0502执5310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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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3-07-03 |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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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黔0502执5310号 | 2023-08-03 | (2023)黔0502民初5582号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2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0525执2769号 | 2022-12-01 | 纳劳人仲案字(2022)165号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3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2)黔0525执2059号 | 2022-08-16 | (2022)黔0525诉前调确519号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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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黔0330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贵州纳雍源源贸易有限公司 | 49000 | 一、被告贵州纳雍源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补偿款45000元(肆万伍仟元)和违约金4000元(肆仟元),共计49000元(肆万玖仟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97元,由被告贵州纳雍源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21-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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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330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贵州纳雍源源贸易有限公司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
2 | 合同纠纷 | (2021)黔0330民初17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贵州纳雍源源贸易有限公司 | 习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