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4)德民初字第2924号 | 原告 | 原告: 德化广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德化县鑫泓顺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 1099791.69 | 一、原告德化广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鑫泓顺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5日订立的广告服务代理《合作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被告德化县鑫泓顺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德化广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解除前尚欠的广告服务费97916.7元。
三、被告德化县鑫泓顺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德化广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1874.99元。
四、驳回原告德化广播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5元,原告负担2477元,被告负担14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