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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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黔0381民初265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F某某,F某某 被告: S某某,赤水明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 | 586684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S某某、F某某、F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56684元;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赤水明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
三、驳回原告S某某、F某某、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原告S某某、F某某、F某某负担33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产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