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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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黔04民终37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上诉人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23 |
2 | 其他 | (2020)黔04民终1511号 | 上诉人 | - | 3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15 |
3 | 其他 | (2020)黔0424民初664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 | 60032.8 | 一、限被告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H某某售卖小吃的营业额人民币30016.40元。
二、被告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以营业额人民币30016.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原告H某某自2020年5月6日起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08-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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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黔04民终377号 | 上诉人 | - |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黔0424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关岭湘俊图文广告 被告: 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0)黔0424民初1180号 | 被告 | 原告: 关岭湘俊图文广告 被告: 贵州快行漫游航旅发展有限公司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