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425民初261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42750 |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W某某借款本金10000元自1998年11月20日起至2000年10月11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7000元自2000年10月12日起至2001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5000元自2001年12月22日起至2006年4月7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4500元自2006年4月8日起至2007年2月15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4000元自2007年2月16日起至2008年2月18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3500元自2008年2月19日起至2009年2月12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3000元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1年8月9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2500元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10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1875元自2012年2月11日起至2013年4月3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借款本金1375元2013年4月4日起至2014年4月9日按月利率1.8%计算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23)豫0425民初205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23-06-20 | |
2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23)豫04民终168号 | 被上诉人 | -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3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22)豫0425民初189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B某某,B某某,郏县薛店镇人民政府,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22-06-16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豫0425民初3051号 | 被告 | 原告: 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21-10-18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豫0425民初255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19-10-18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425民初748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19-06-13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425民初74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19-06-13 |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425民初74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19-06-13 | |
9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豫0425民初74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郏县人民法院 | 2019-06-13 | |
10 |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2019)豫04民终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郏县农村公路管理所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