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裕集团梅州嘉宝实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
柯学强
914414001962722775
1569万元人民币
-
梅州市梅州三路6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3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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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14民终220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5元(已由上诉人广州宝泰箱包有限公司预交5471.5元),由上诉人广州宝泰箱包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广州宝泰箱包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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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1402执1106号之二
申请人
-
--
本院(2021)粤1402执11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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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3
合同纠纷
(2020)粤14民终743号
上诉人
-
33843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6.48元,由上诉人广东省嘉应机械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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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4
合同纠纷
(2019)粤1402民初237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被告:
深圳弘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
1015295.55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加工费338431.85元给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338431.85元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给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要求深圳弘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清偿拖欠的加工费338431.85元,并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拖欠的加工费清偿止,以实欠加工费数额按年息6%计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6.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负担。保全费2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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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0)粤1402民初273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被告:
广州诺朗服装有限公司,L某某
417286
一、被告广州诺朗服装有限公司、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08643元给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二、被告广州诺朗服装有限公司、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8643元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俩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9.64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计2214.82元、保全费156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774.82元,由被告广州诺朗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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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6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1402民初1820号
原告
被告:
姚志锋
5097822.71
一、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加工费2544966.15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890.41元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二、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加工费2544966.15元付清时止,以实欠款数额,按照年利率6%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三、若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有权对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留置在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的25项设备〔详见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2019年1月2日出具的《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设备清单表》〕,以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Y某某对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0359.72元〔此款已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预交〕、反诉费5891.5元〔此款已由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此款已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嘉应机械厂预交〕,三项合计41251.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峰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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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7
承揽合同纠纷
(2018)粤14民辖终6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1-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1402民初91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广裕集团梅州嘉宝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宝泰箱包有限公司,广州飞鹏皮具有限公司,W某某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21-07-15
2
加工合同纠纷
(2020)粤14民终743号
上诉人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30
3
加工合同纠纷
(2019)粤1402民初2375号
原告
原告:
广东省嘉应机械厂
被告:
深圳弘源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茗灿手袋制品厂,T某某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2019-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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