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

正常 西南
次仁达培
115424300099131991
--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53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114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51

    中标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藏0629执7号
申请人
-
--
终结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6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2-12-23
2
--
(2021)藏民申230号
被申请人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09-29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藏0629民初9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
--
准许原告C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计1702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2021-09-08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藏0629民初9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
--
准许原告T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50元,减半收取计786.25元,由原告T某某负担
...更多
2021-09-0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藏0629民初112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
--
准许原告Q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5元,减半收取计816.25元,由原告Q某某负担
...更多
2021-09-08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藏0629民初110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四川省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西藏那曲尼玛县财政局
--
准许原告J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2.5元,减半收取1056.25元,由原告J某某负担
...更多
2021-09-08
7
其他
(2021)藏06民终16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由上诉人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8-26
8
其他
(2021)藏06民终16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由上诉人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1-08-25
9
其他
(2021)藏0629民初9号
原告
-
381000
一、本诉被告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达到给付条件之后向本诉原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流转费15.6万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尼玛县万亩千畜饲草种植合同(燕麦草)》; 四、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10元,减半收取6655由本诉原告尼玛县人民政府负担5590.2元,由本诉被告西藏至诚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4-06
10
其他
(2021)藏0629民初8号
原告
-
381000
一、本诉被告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达到给付条件之后向本诉原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支付土地流转费15.6万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原告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尼玛县万亩千畜饲草种植合同(绿麦草)》; 四、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反诉原告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 五、驳回反诉原告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310元,减半收取6655由本诉原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负担5590.2元,由本诉被告西藏菜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反诉被告西藏那曲尼玛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4-0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藏0629民初8号
其他
-
尼玛县人民法院
2021-03-22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藏0629民初59号
被告
原告:
西藏浩中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西藏盛浩水利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浩公司),四川省佳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驰公司),尼玛县人民政府
尼玛县人民法院
2020-12-0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