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已吊销 长三角华东
魏海飞
3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新闸路1250号2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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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7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
被告:
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上海L某某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587671.04
一、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借款250万元;二、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04年11月9日至2005年5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87,335.52元;三、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息总额2,587,335.52元的逾期利息,自2005年5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第一、二、三项,由被告上海L某某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上海L某某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66.68元,由原告负担212元,两被告负担22,85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76.6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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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2
合同纠纷
(2005)虹民二(商)初字第573号
被告
原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
被告:
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5174671.04
一、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湾支行借款250万元;二、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04年11月9日至2005年5月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含逾期利息)87,335.52元;三、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借款本息总额2,587,335.52元的逾期利息,自2005年5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上第一、二、三项,由被告上海L某某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被告上海L某某豫园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中庸软件系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066.68元,由原告负担212元,两被告负担22,854.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576.68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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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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