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鲁14民终2850号 | 被上诉人 | - | 5499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99元,由上诉人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8-26 |
2 | 其他 | (2020)鲁1425民初689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1533111 | 一、被告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500及违约金(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99元,由被告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承担[9299÷549900×(第一项判项中工程款16500及违约金)]元,其余诉讼费由原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15 |
3 | 合同纠纷 | (2020)鲁1425民初689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20-05-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鲁1425民初19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G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J某某,齐河县城市管理局,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齐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2 | -- | (2024)鲁1425民初196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G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J某某,齐河县城市管理局,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齐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G某某 被告: J某某,J某某,J某某,Z某某,Z某某,J某某,齐河县城市管理局,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齐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齐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2024-05-09 | |
4 | -- | -- | 被告 | 原告: 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齐河县文化和旅游局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