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食品(含保健食品)行政处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2019-11-01 | 双市监处字〔2019〕263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11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1-03 |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2)川0117执869号 | 2022-02-21 | (2021)川0117民初8636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17民初8636号 | 被告 | 原告: 郫都区德升发水产品经营部 被告: 双流区行大田西餐厅,L某某,L某某 | 333900 | 一、被告双流区行大田西餐厅、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郫都区德升发水产品经营部货款333900元及资金利息(以3339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郫都区德升发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被告双流区行大田西餐厅、L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117民初8636号 | 被告 | 原告: 郫都区德升水产品经营部 被告: 双流区行大田西餐厅,L某某,L某某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
2 | -- | (2021)川0117民初8636号 | 被告 | 原告: 郫都区德升水产品经营部 被告: 双流区行大田西餐厅,L某某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