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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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吉0106财保162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永春河以南,西湖大路以东,项目名称:xx幢,丘(地)号为x-x/xxx-xx,x单元(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4.04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47.2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4.04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47.2平方米)的房屋四幢;
二、查封被申请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永春河以南,西湖大路以东,项目名称:xx幢,丘(地)号为x-x/xxx-xx,x单元(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5.13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9.48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54.88平方米;房间号为xxx,建筑面积为148平方米;房间号为106,建筑面积为154.76平方米)的房屋六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更多 | 2018-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