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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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822民初960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通榆县就业服务局 | 10990 | 被告通榆县就业服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R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990.00元(1570元/月×7个月=109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00元,由被告通榆县就业服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4-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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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3)吉0822民初960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通榆县就业服务局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3)吉0822民初960号 | 被告 | 原告: R某某 被告: 通榆县就业服务局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