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屈岩
912202013167410835
5000万元人民币
-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雾凇西路1号中凯红星家具建材港35号酒店0单元20层019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4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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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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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2022-07-13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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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吉0204民初63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8834.54
一、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保金189,417.27元;二、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189,417.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4.00元由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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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2
合同纠纷
(2023)吉0204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74091.26
一、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87,045.63元;二、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87,045.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00元由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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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8
3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执148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辽04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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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4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被告
原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90317333.33
一、被告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返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0元以及截止至2022年1月20日的利息2317333.33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计算); 二、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和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以股权出质登记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四、被告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56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3387元(原告已缓交),由被告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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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5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执保101号
其他
-
--
详见民事裁定书
2022-02-09
6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执保102号
其他
-
--
详见民事裁定书
2022-02-09
7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之一
被告
原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查封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北京市丽华苑房产),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皮库胡同,建筑面积合计6968.26平方米,不动产证号为京(2017)西不动产权第0××0号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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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8
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被告
原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
查封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维也纳国际酒店),位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路中凯红星家具建材港35号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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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1)吉01民初4734号
被告
原告:
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某某
36644144.8
一、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以货币形式向原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补足出资人民币33159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以货币形式向原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补足出资人民币3484964.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107.23元,由原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367.23元,由被告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4087元,由被告B某某负担25653元(原告长春吉粮天裕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80474.23元,其中5536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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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10
其他
(2021)吉0102执保2633号
被申请人
-
158564733.92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8564733.92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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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2-07-1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2-03-13
3
裁判文书
股东出资纠纷
Z某某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25

开庭公告 1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吉0203民初299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大宇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2
--
(2023)吉0203民初299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大宇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3
--
(2023)吉0204民初4777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L某某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4
--
(2023)吉0204民初4777号
第三人
原告:
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Z某某,L某某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11-24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204民初630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乾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02-22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吉0204民初63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省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02-22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被告
原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2-05-16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被告
原告: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2022-03-1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沪0115民初51792号
被告
原告: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万信九年制学校,吉林市国投万信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10
借款合同纠纷
(2020)吉02民初25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J某某,北京万信嘉芯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投万信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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