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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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5)梅丰法民一初字第53号 | 原告 | 原告: 丰顺县教育局 被告: C某某 | 300 | 一、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顺县教育局返还承租的位于丰顺县教育局大楼背面底层门牌编号为9、10、11号的三间商铺;
二、被告C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丰顺县教育局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店铺租金共计18000元,并按每间店铺每月3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从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店铺之日止的店铺占用费用。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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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行为 | (2022)粤1481行初23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东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丰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2022-10-20 | |
2 | 行政行为 | (2022)粤1481行初232号 | 第三人 | 原告: 广东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丰顺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2022-10-20 | |
3 | 返还原物纠纷 | (2015)梅丰法民一初字第53号 | 原告 | 原告: 丰顺县教育局 被告: C某某 | 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 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