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警告、罚款10000元 | 10000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02-19 | 京大卫传罚〔2020〕026号 | |
2 |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更多 | 警告 | --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0-02-13 | -- | |
3 | 《放射诊疗许可证》未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警告 | -- |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2018-09-1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皖0303民初2806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 59866.75 | 一、被告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等损失45630.27元;
二、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疗费等损失14236.48元;
三、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M某某负担1368元、由被告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负担686元、由被告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负担230元,双方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永民二初字第213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永昌县水源卫生院,永昌县第二人民医院,永昌县人民医院,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 | 462106.01 | 一、永昌县水源卫生院赔偿W某某医疗责任经济损失239001.62元;
二、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赔偿W某某医疗责任经济损失146766.61元;
三、永昌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W某某医疗责任经济损失76337.78元;
四、驳回W某某要求永昌县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W某某要求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W某某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6元,由W某某负担614.40元,永昌县水源卫生院负担1638.40元,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负担1228.80元,永昌县第二人民医院负担614.40元;鉴定费23380元、由W某某承担3507元、水源卫生院承担9352元,国家康复医院承担7014元,县第二医院承担3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22 | |
2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2017-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