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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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陕0726执14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9)陕0726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27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陕0726执340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8)陕07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12-08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陕0726民初687号 | 原告 | 原告: 汉中思圣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晓宏 | 300000 | 被告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汉中思圣水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