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思圣水务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周尤南
9161072669843220X7
9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创智产业园智慧感知产业园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陕0726执14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陕0726执1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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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陕0726执340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8)陕0726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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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陕0726民初687号
原告
原告:
汉中思圣水务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刘晓宏
300000
被告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汉中思圣水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3日起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汉中长城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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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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