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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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6-07-22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9-28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4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8-04 |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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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16742号 | 被告 | - | 1000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楼面拆除及修复费用、设备设施拆除搬离和重新安装费用及场地租赁费用合计2736757.37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42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0元,由原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元,由被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4747元,由被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原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34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两次鉴定费合计157429元,由原告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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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844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7-28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0581民初8440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3-07-18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苏05民终977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2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1674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2-07-18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16742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海维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