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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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皖1502民初435号 | 被告 | 原告: 六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兴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怡宝饮料(六安)有限公司 | --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2018-01-11 |
2 | 合同纠纷 | (2017)皖1502民初435号 | 被告 | 原告: 六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兴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润怡宝饮料(六安)有限公司 | 2131683.36 |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兴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31683.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为止);
二、被告华润怡宝饮料(六安)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东城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兴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60元,鉴定费190000元,合计248560元,由两原告负担165560元,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