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中医院

正常 华南
吴思巧
12441625707594156E
88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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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950000
(2024)粤1625执943号
东源县人民法院
2024-05-15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1625民初1213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美日康仪器经营部
被告:
东源县中医院
1950000
被告东源县中医院欠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美日康仪器经营部医疗器械款195万元应予偿还,并从2011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商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日止。 上述款项限被告东源县中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付清给原告广州市天河区五山美日康仪器经营部。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被告东源县中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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