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18)粤14行终46号 | 被告 | - | 10000 | 一、撤销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行初15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Y某某、H某某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L某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兴宁市人民法院予以退还。鉴定费612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9-11 |
2 | -- | (2017)粤1481行初15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0000 | 撤销被告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16年7月25日向第三人Y某某、H某某颁发的建字第2016-04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6120元,由被告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1 |
3 | -- | (2017)粤1481行初1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0000 |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10-27 |
4 | -- | (2017)粤1481行初13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10000 |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7-10-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行政复议 | (2023)粤14行终72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2 | |
2 | 行政复议 | (2023)粤14行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2 | |
3 | 行政复议 | (2023)粤14行终72号 | 被上诉人 | -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1 | |
4 | 行政行为 | (2022)粤1481行初238号 | 被告 | 原告: 广东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2022-11-09 | |
5 | 其他 | (2021)粤1481行初34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兴宁市人民法院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