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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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粤14行终46号
被告
-
10000
一、撤销兴宁市人民法院(2017)粤1481行初152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L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Y某某、H某某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上诉人L某某向兴宁市人民法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兴宁市人民法院予以退还。鉴定费6120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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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2
--
(2017)粤1481行初1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0000
撤销被告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2016年7月25日向第三人Y某某、H某某颁发的建字第2016-04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鉴定费6120元,由被告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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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3
--
(2017)粤1481行初1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0000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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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4
--
(2017)粤1481行初1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10000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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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复议
(2023)粤14行终7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2
2
行政复议
(2023)粤14行终72号
被上诉人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2
3
行政复议
(2023)粤14行终72号
被上诉人
-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11
4
行政行为
(2022)粤1481行初238号
被告
原告:
广东赣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平远县人民政府,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宁市人民法院
2022-11-09
5
其他
(2021)粤1481行初3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兴宁市人民法院
2021-11-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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