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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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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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27号1幢商会大厦B座8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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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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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民初4947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被告:
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准许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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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2
其他
(2021)豫0322民初1947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被告:
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000
一、被告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 二、被告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利息(从2021年6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70元,由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负担2270元,被告洛阳新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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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3
合同纠纷
(2021)豫0311民初1594号
原告
原告: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被告:
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撤诉处理
2021-03-02
4
其他
(2020)豫0328执114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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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5
其他
(2020)豫03民终3904号
被上诉人
-
150000
一、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X某某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150000元,并承担从2019年1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8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阳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与X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X某某、洛阳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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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0)豫民申3855号
被申请人
-
--
本案按Y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2020-07-23
7
其他
(2020)豫03民终4255号
被上诉人
-
185150
准许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减半收取2001.5元,由上诉人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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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8
其他
(2020)豫0311执439号
其他
-
--
--
2020-05-26
9
劳务合同纠纷
(2019)豫03民终6371号
被上诉人
-
35366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5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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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10
劳务合同纠纷
(2019)豫0311民初23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洛阳申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李明顺
353666.67
驳回原告Y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6605元,减半收取3302.5元,由原告Y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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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豫03民终3904号
被告
原告:
洛阳振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昊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某某,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1
2
劳务合同纠纷
(2019)豫0311民初23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河南金龙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洛阳亚太分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2019-05-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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