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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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新民申147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T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22-07-07 |
2 | 其他 | (2020)新2302民初1516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 1149537 | 被告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T某某支付水费11419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7539元,由被告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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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新0103民初2905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昌源水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告: 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2024-03-19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2302民初2915号 | 被告 | 原告: 阜康市福茂工程服务部 被告: 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2023-11-13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2302民初2915号 | 被告 | 原告: 阜康市福茂工程服务部 被告: 阜康市农村安全饮水管理站 | 阜康市人民法院 | 2023-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