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注销 长三角华东
马伟东
91330482685569469A
3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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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482执2272号
其他
-
--
--
2022-11-07
2
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268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独山港镇横塘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丰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H某某,B某某
--
一、解除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横塘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丰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H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的《平湖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合同》。 二、被告H某某、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果蔬钢架大棚(土地总面积51亩)。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横塘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丰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以每亩25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59亩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止,自2021年4月1日起按51亩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原告平湖市独山港镇横塘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丰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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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3
其他
(2020)浙0482行审15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5月2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平综执字〔2019〕408号行政处罚第二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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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4
其他
(2020)浙0482行审13号
被执行人
-
--
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5月2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平综执字〔2018〕5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并由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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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2021)浙0482民初1268号
原告
原告:
平湖市独山港镇横塘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丰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周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赵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湖市独山港镇韩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H某某,B某某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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