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王京先
912102312429180845
10万元人民币
-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贤路135号智业广场B2座18层1823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辽02民终932号
被上诉人
-
302264.58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B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93821.44元及201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8443.14元”; 三、驳回上诉人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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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2
劳动争议
(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231326
一、被告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与原告B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24864元及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6462元,上述费用合计人民币2313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应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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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3
合同纠纷
(2020)京0108民初3651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五综合服务保障中心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北京市老干部服务管理局第五综合服务保障中心撤诉
2020-09-29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1)辽02民终932号
被上诉人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2
劳动争议
(2021)辽02民终932号
被上诉人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11
3
劳动争议
(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0-11-10
4
劳动争议
(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0-11-06
5
劳动争议
(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6
劳动争议
(2020)辽0211民初10288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大连海峰仪器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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