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正常 华东
童旭辉
12350800739501639D
20000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3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9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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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6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43

裁判文书 6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4898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市安居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
驳回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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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2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3334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
5.45
一、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安××路××号的龙岩卷烟厂原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7xx1号、建筑面积为2406㎡)及202工房尚未收回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字第0××2号、建筑面积为1377.92㎡),腾空、返还给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二、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从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腾空、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以建筑面积3783.92㎡为基数、按5.445元/月/㎡计算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7元,减半收取计1413.5元,由龙岩市恒宝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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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3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322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1152.66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西小区X号楼XXX室物业费2129.78元、CXXX号车位物业费640元、X号楼XXX室物业费2129.78元、CXXX号车位物业费640元、8号楼1404室物业费4493.1元、JXXX号车位物业费1120元,以上合计11152.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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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4
合同纠纷
(2022)闽0802民初323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6586.08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XX小区X号楼X室物业费5404.08元、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262元、CXX号车位物业费920元,共计6586.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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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5
其他
(2021)闽0802民初583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1543.04
一、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某某支付装修差价款10760.4元;二、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按月782.64元计算的逾期安置过渡费合计31305.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实际尚欠逾期安置过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X某某负担1488元,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9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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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6
合同纠纷
(2021)闽0802民初8391号
被告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准许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计545元,由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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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7
合同纠纷
(2021)闽0802民初620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703.04
一、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C某某交付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小区××#××的安置房一套(面积96.72㎡)及地下车位(车位号XXX); 二、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交付上述房产之日止按月703.04元计算的安置补偿费; 三、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1元,减半收取计5400.5元,由C某某负担826.5元,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4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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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8
合同纠纷
(2020)闽08民终1084号
被上诉人
-
1394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9元,由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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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9
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29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龙岩佳民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300000
准许L某某、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L某某、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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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10
其他
(2020)闽0802行初1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确认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行政裁决书》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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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申请公示催告
--
C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1-11-11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C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2-11-03

开庭公告 4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闽0802行赔初5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陂街道办事处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2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
--
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2
4
--
(2024)闽0802民初1236号
原告
原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被告:
龙岩汇中市场管理有限公司,C某某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03-07
5
--
(2024)闽08民终386号
被上诉人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9
6
--
(2023)闽0802行赔初5号
第三人
原告:
G某某
被告: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西陂街道办事处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7
--
(2023)闽0802民初10733号
第三人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8
--
(2023)闽0802民初10733号
第三人
原告:
龙岩市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龙岩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9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23)闽0802民初8659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10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闽0802民初654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龙岩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禹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2023-08-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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