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0-08-12 | -- | |
2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0-08-12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辽0681民初5976号 | 第三人 |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 | 21000 | 一、解除原告M某某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M某某20000元,并自2023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承担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000元,由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2-06 |
2 | 合同纠纷 | (2021)辽0681执恢837号 | 其他 | - | -- | -- | 2022-10-28 |
3 | 合同纠纷 | (2021)辽0681执81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16 |
4 | 合同纠纷 | (2021)辽0681执81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208222.42 | 冻结被执行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222.4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3-24 |
5 | 合同纠纷 | (2019)辽0681民初8050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D某某 | 401333 | 一、原告X某某与W某某、被告D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二、被告D某某、第三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X某某将坐落于东港市大东区房屋[辽(2018)东港市不动产权第0015858号]的所有权登记至原告X某某名下。
如被告D某某、第三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320元,由被告D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3 |
6 | 合同纠纷 | (2020)辽0681民初48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被告: 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91025.21 | 一、被告由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借款本金187831.79元、利息4899.63元,合计192731.42元,并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87831.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43‰(4.2875‰×150%,)承担逾期利息;
二、被告由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律师代理费10462元;
三、被告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由S某某在本案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由S某某负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康凌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9 |
7 | 合同纠纷 | (2020)辽0681执1697号 | 其他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0-09-08 |
8 | 其他 | (2020)辽0681执47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186679.45 | 冻结被执行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丹东银行
02×××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679.45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3-06 |
9 | 合同纠纷 | (2019)辽0681民初4813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 被告: D某某,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222 | 一、被告D某某自2019年12月15日以后继续履行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原告律师费9222元由被告D某某承担;被告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0元,公告费660元,合计4500元,由被告D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07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辽0681民初4376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Y某某,W某某 | 395333 | 一、被告L某某、Y某某、第三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W某某将坐落于东港市康凌·秀美家园小区13幢2单元1004室房屋所有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L某某、Y某某第三人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协助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230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24)辽0681民初2541号 | 原告 | 原告: 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6-05 | |
2 | -- | (2023)辽0681民初7510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港市康凌仁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4-03-25 | |
3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辽0681民初5976号 | 第三人 | 原告: M某某 被告: L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11-03 | |
4 | 追偿权纠纷 | (2023)辽0681民初3642号 | 原告 | 原告: 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
5 | 追偿权纠纷 | (2023)辽0681民初3642号 | 原告 | 原告: 东港市康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08-11 | |
6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2022)辽0681民初39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05-08 | |
7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2022)辽0681民初39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02-07 | |
8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2022)辽0681民初39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3-01-09 | |
9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2022)辽0681民初39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2-12-26 | |
10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2022)辽0681民初3969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G某某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2-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