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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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闽0322民初230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1 被告: 仙游县坝下中心小学 | 24288.9 | 一、仙游县坝下中心小学应赔偿给L某某1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24288.9元。
二、驳回L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485.5元,由L某某1负担281.9元,仙游县坝下中心小学负担2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