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27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6-16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赣建审批﹝2022﹞75号 | 关于公布住房城乡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结果的通告 | 房地产开发贰级 | 2022-07-21 | 2025-07-21 |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913609005787629336 | 设立通知书 | 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1-07-19 | 2099-12-31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0)赣0902民初3434号 | 被告 | 原告: 宜春市英华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2442 | 一、限被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
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宜春市英华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52442元。
二、驳回原告宜春市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被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由原告宜春市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8-05 |
2 | 合同纠纷 | (2019)赣0902民初888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 | 解除被申请人P某某、W某某、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4-17 |
3 | 其他 | (2019)赣0902民初888号 | 被申请人 | - | -- | 冻结被申请人P某某、W某某、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4366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3-11 |
4 | 合同纠纷 | (2018)赣09民终516号 | 上诉人 | - | 43200 | 一、准许上诉人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被上诉人L某某、W某某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4元,反诉费419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被上诉人L某某、W某某负担387元,由上诉人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上诉人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4-19 |
5 | 合同纠纷 | (2017)赣09民终1499号 | 上诉人 | - | 26074 | 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变更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090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6074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3元,共计1466元,由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由Z某某负担2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2-28 |
6 | 其他 | (2017)赣0902民初2329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 | 381002.88 | 限被告H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西申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的贷款本息人民币337767.98元;
限被告H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234.9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之后的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2元,由被告H某某、Y某某负担6814元,由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14×××0740009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18 |
7 | 其他 | (2017)赣0902民初2859号 | 被告 | - | 432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L某某、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432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令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元,反诉费419元,合计119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93元,款汇至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1-09 |
8 | 合同纠纷 | (2017)赣0902民初306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6560 | 准许原告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计35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7-07-28 |
9 | 合同纠纷 | (2017)赣0902民初2860号 | 其他 | - | -- | -- | 2017-07-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合同纠纷 | (2020)赣0902民初3434号 | 被告 | 原告: 宜春市英华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江西申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