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开伟
91320105674924445N
500万元人民币
-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80号(应天智汇产业园2栋24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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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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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盱眙县人民法院
2019-08-28
〔2019〕苏0830执2952号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51292)公司变更[2018]第08200006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1051351-1﹞公司变更﹝2020﹞第12240039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8-06-26
2099-12-31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830执2952号
被执行人
-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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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2
合同纠纷
(2018)苏0102执4014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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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3
合同纠纷
(2018)苏0102民初217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周开伟,Z某某,Z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宏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633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5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2月26日利息为45890.03元、罚息为78068.5元。自2018年2月27日起,以15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9%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83000元; 二、被告Z某某、Z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宏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Z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06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030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06.5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Z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宏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与执行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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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4
合同纠纷
(2017)苏0104民初837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周开伟,Z某某,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60000
一、被告Z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24295.53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4.355%计算)。 二、如被告Z某某、Z某某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Z某某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邺区××西街××听雨××单元××室的房产,并对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在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以最高债权数额1320000元为限优先受偿。 三、被告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Z某某、Z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360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预交,被告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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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8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苏0102民初217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Z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盱眙宏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04-1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苏0104民初8377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X某某,Z某某,R某某,南京埔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8-01-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1)建商初字第00313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南京埔尊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1-10-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0)江宁商初字第00550号
原告
原告:
南京埔尊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0-10-15
5
合同纠纷
(2010)宁商终字第00875号
被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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