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赵保军
91641100317849993P
500万元人民币
-
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森林半岛4-1号楼1单元24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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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018-10-24
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21-04-22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宁0502民初1069号
原告
原告:
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
被告:
中卫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492701.3
一、被告中卫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支付工程款235.07543万元,支付利息141947元(2017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75%支付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6元,由原告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设计所负担6014元,由被告中卫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7-2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宁夏煜环春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卫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19-07-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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