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王建捷
91120105550392053D
1500万元人民币
-
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锦绣园80号、82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0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津0105民初405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刘金玲
--
准许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撤诉
2020-12-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2民终2247号
上诉人
-
2200000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7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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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津0103执2006号
其他
-
--
--
2019-05-2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津0103民初712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百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
3000000
一、被告天津百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百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百利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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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津0103民初7126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00000
一、被告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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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津0103民初712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
一、被告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720元,均由被告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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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津01民终5240号
被告
-
10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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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7
8
合同纠纷
(2017)皖1124民初1874号
申请人
-
--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3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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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9
其他
(2017)津0105执保167号
申请人
-
--
--
2017-04-27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津0105民初7284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王建捷
1000000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W某某偿还原告F某某款项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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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7-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3-31
3
开庭传票
企业借贷纠纷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4-19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8-10-21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企业借贷纠纷
(2019)津0103民初10898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22-06-02
2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019-08-26
3
企业借贷纠纷
(2019)津02民终2247号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W某某,天津金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金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5
4
民间借贷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7-04
5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W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6-12-21
6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W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6-11-29
7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5-09-07
8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5-08-26
9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天津领仕电动车制造厂,Z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5-08-26
10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天津市沽上嘉诚典当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大都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H某某,天津领仕电动车制造厂,Z某某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15-08-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