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正常 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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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7 >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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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37

裁判文书 180

法院公告 12

开庭公告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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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其他
违反了《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2021-03-25
三综执吉〔执法二队〕决字〔2021〕第31号
2
在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在天涯区建设水蛟路(垃圾填埋场至森林公安卡站)道路项目
其他
1.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其符合多规合一2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设施,拆除其不符合多规合一6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设施;3.对现状地类为建制镇65平方米的土地,按50元/平方米处以0.3250万元罚款,对现状地类为旱地6988平方米的土地,按150元/平方米处以104.8200万元,共处罚款105.1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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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
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09-07
三自然资罚决字〔2020〕21号
3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5年10月起在吉阳区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新址)西侧建设市政道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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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市国土资源局
2017-05-25
三土罚决字〔2017〕18号
4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5年7月起在位于吉阳区迎宾路房地产交易中心旁建设东岸外语培训中心项目周边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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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市国土资源局
2017-05-25
三土罚决字〔2017〕17号
5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4年10月起在吉阳区狗岭路建设市政道路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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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
市国土资源局
2017-05-25
三土罚决字〔2017〕19号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43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y220180412064547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2
三土资(地预审字[2018]第29(修改)号)
旧标准
--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项目用地申请书》
--
2099-12-31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3
y220180503065105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4
y220180323014165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5
三环生〔2018〕238号
旧标准
--
关于批复港门村片区雨污水管网整治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2099-12-31
三亚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6
y220180517083820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7
三土资(地预审字[2018]第29号)
旧标准
--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项目用地申请书》
--
2099-12-31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8
y220180316084282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9
y220180314050806
旧标准
--
--
2099-12-31
三亚市发改委
10
三土资(地预审字[2018]第35号)
旧标准
--
《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项目用地申请书》
--
2099-12-31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 18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湘06执复7号
申请人
-
--
驳回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611执异27号执行裁定和(2020)湘0611执恢140号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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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2
合同纠纷
(2021)湘0611执异27号
其他
-
--
驳回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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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3
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452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0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48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3592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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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4
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452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64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764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480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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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5
合同纠纷
(2021)京01民终4526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1元,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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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6
--
(2021)琼02行终52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0)琼0271行初23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W某某的起诉。 W某某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三亚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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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7
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63987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5400
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75400元; 二、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7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6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7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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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8
其他
(2020)琼0271行初24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驳回原告S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S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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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9
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58510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3250000
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43.4325万元; 二、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92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176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244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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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10
合同纠纷
(2019)京0108民初58512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410000
一、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64.941万元; 二、驳回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北京土人城市规划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400元,已交纳;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1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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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法院公告 12

-

开庭公告 19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琼02民终834号
其他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2
--
(2024)琼02民终832号
其他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3
--
(2024)琼02民终833号
其他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4
--
(2024)琼02民终835号
其他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09
5
--
(2024)琼0271行审17号
其他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03-15
6
--
(2024)琼0271行审16号
其他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03-15
7
--
(2024)琼0271行审17号
其他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03-15
8
--
(2024)琼0271行初1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03-14
9
--
(2024)琼02民终16号
上诉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14
10
--
(2024)琼0271行审17号
其他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2024-03-1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