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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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6080号 | 被上诉人 | - | 5436000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3448号民事判决;
二、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台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及额外奖励金271.8万元以及以271.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44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两项合计33544元,由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544元,由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26 |
2 | 合同纠纷 | (2018)苏0583民初13448号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被申请人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昆山市花桥镇仓业路X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昆房权证花桥字第××),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8-07-24 |
3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83民初16550号 | 原告 | 原告: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比特利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 | 958200 | 一、准许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3382元,减半收取6691元,由原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7-05-02 |
4 | 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辖终23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03-14 |
5 | 合同纠纷 | (2016)苏05民终9338号 | 被上诉人 | - | 924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42元,由上诉人昆山市联昆热压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1-18 |
6 | 合同纠纷 | (2014)苏中民终字第1393号 | 上诉人 | - | 455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由上诉人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20 |
7 | 其他 | (2013)昆花民初字第0991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众翔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43500 | 一、被告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众翔物业有限公司43500元。
驳回原告昆山众翔物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负担21元,由被告负担448元,此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 2013-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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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6080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0 | |
2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苏0583民初10264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市广瑞投资经纪咨询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 被告: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7-17 | |
3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9)苏05民终6080号 | 被上诉人 | -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1 | |
4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8)苏0583民初13448号 | 被告 | 原告: 昆山台美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金仪科技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 昆山市人民法院 | 2019-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