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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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浙0213执363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1-18 |
2 | 其他 | (2018)浙0213民初4468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奉化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印象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3140718.85 | 一、解除原告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签订《"印象奉化"项目整体委托管理合同》;
二、被告奉化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1900000元、派驻人员的人员成本40718.85元、违约金1200000元,共计3140718.85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1926元,减半收取15963元,由被告奉化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11-2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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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 | 宁波市奉化区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1-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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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341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2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341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
3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341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15 | |
4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63419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源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