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刘伟
91350111MA325NLU3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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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317号金城商业中心(北尚新宿花园四期)13层01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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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50111MA325NLU3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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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2099-12-31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闽0181民初1057号
原告
原告:
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23084.8
一、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28日工资424.71元; 二、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142.8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4元,合计22660.09元; 三、驳回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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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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