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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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111MA325NLU3N | 营业执照 | 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园林景观和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不含爆破﹞;钢结构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8-10-16 | 2099-12-31 |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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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闽0181民初105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 23084.8 | 一、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28日工资424.71元;
二、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S某某支付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7142.8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517.24元,合计22660.09元;
三、驳回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