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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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9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10-09 |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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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2民终8234号 | 被上诉人 | - | 7754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54.40元,由上诉人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9-30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6597号 | 原告 | - | 330000 | 一、被告(反诉原告)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士谋建材有限公司价款2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士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60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1554.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案反诉受理费6613.8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士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20.92元,被告(反诉原告)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192.90元(原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3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2民辖终810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6-09-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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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4民初6597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高士谋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石林县信达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7-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