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叶鹏飞
913306817245421714
5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新晖路3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60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4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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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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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7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0

裁判文书 4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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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绍兴市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统罚决字〔2023〕第000015号当事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东旺路28号7楼;法定代表人:叶鹏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45421714。本局于2023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10月26日对你单位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零直排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二期)”的投资项目,2023年1-7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号:206表)统计报表中,1-7月“本年完成投资”上报数额为**万元,应报数额为**万元,违法数额为**万元,违法比例为**%;1-7月“建筑工程”上报数额为**万元,应报数额为**万元,违法数额为**万元,违法比例为**%。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元)。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绍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地址:绍兴市区胜利东路180号,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211*********57365),或者使用支付宝扫描缴款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统计局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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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整(¥3300.00)
3300
绍兴市统计局
2023-12-11
绍市统罚决字2023第000015号
2
当事人诸暨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在浙江省暨阳街道**村、**村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序号4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村、**村环城南路处非法占用的1915.05平方米土地,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191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229.9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997元。对非法占用105.8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935元。对非法占用1579.2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3763元。合计人民币549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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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碑亭村、浣南村环城南路处非法占用的1915.05平方米土地,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191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229.9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2997元。对非法占用105.8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935元。对非法占用1579.2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73763元。合计人民币5496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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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2-08
诸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26号
3
当事人诸暨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村****南侧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2019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序号3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村***村****南侧非法占用的16059.83平方米土地,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1605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6.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1.2元。对非法占用15338.7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6775元。对非法占用714.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149.6元。合计人民币3139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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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村茅渚埠村春江花月南侧非法占用的16059.83平方米土地,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16059.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6.1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1.2元。对非法占用15338.75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6775元。对非法占用714.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149.6元。合计人民币31398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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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12-08
诸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24号
4
当事人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实施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2021年《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5号)序号4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非法占用的3414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34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26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900元。对非法占用314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43500元。合计人民币97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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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同乐下村翁家埂处非法占用的3414平方米土地,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34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26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900元。对非法占用314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43500元。合计人民币97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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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09-14
诸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07号
5
提供虚假资料证明文件
其他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
绍兴市统计局
2023-07-07
绍市统罚决字2023第000004号
6
于2020年5月在建设高湖路延伸段道路工程时未向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诸暨市浣东街道东盛社区原“陶湖村”区域(图斑402)的林地开挖平整,用塘渣回填压实,修筑道路路基,改变林地用途。经绍兴华洲林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2820公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2.毁坏林木的情况现场无林木、伐桩留存,无法用实物或伐桩鉴定蓄积量。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84600元。其中植被恢复费用4230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用42300元。2023年4月20日15时,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诸综执鉴告〔2023〕07-12号《鉴定意见告知书》,你单位对鉴定结果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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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诸暨市综合执法局
2023-05-15
诸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60号
7
--
其他
经查实,从2021年6月15日开始至8月初,当事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北二环路金荷宫对面处非法占用土地建造配电房。经实地测量,总用地面积为164.02平方米,建设程度为二层,截止调查时已完工。经国土空间规划和管制科确认,该处用地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164.02平方米,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面积量算图、现场照片等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正版)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退还在诸暨市暨阳街道浦阳新村北二环路金荷宫对面处非法占用的164.02平方米土地;依法没收该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对非法占用164.02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4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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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01-06
诸自规罚字〔2021〕第2000053号

信用中国 1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681200113117439102
新标准
330681200113117439102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1-13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诸水许﹝2022﹞40号
新标准
诸水许【2022】40号
同意
2022-06-23
2099-12-31
市水利局
3
330681210707823299713
新标准
浙绍诸交许〔2021〕14号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诸暨市东江路(东三环路~暨东路)道路工程在东三环路增设平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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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2099-12-31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4
330681210628818016318
新标准
330681210628818016318
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2021-06-29
2099-12-31
诸暨市交通运输局
5
330681191209028798854
新标准
诸林地许长[2019]61号
高湖片区道路建设工程
2019-12-09
2099-12-31
浙江省林业局
6
330681191911252000001
新标准
330681201911250202
2019年城区老小区综合整治工程—城中片区—福庄路原城建监察大队区域
2019-11-25
2099-12-31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7
330681191911052000001
新标准
330681201911050302
2019年城区老小区综合整治工程—中医院周边、饮服公司周边及桃花源周边、大桥路48号等
2019-11-05
2099-12-31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8
330681202310017
新标准
330681202310017
同意
2023-09-19
2099-12-3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
诸水许﹝2022﹞29号
新标准
诸水许【2022】29号
同意
2022-05-09
2099-12-31
市水利局
10
330681201222874370500
新标准
诸水许【2020】95号
诸暨市环城南路(艮塔东路—市南路)快速路改造工程
2020-12-31
2099-12-31
市水利局

裁判文书 4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6行终420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02-21
2
--
(2023)浙06行终421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4-02-19
3
合同纠纷
(2022)浙0681民初511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浙江政宇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4-26
4
合同纠纷
(2021)浙民申5336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2-03-22
5
合同纠纷
(2021)浙06民终807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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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6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233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2543468.6
一、被告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271734.3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计16271734.30元范围内就第一项款项对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偿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浙0681民初8679号案件受理费1464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478元,由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200元,被告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278元。司法鉴定费238179元,由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679元,被告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1500元,该司法鉴定费由被告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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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7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5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317462
一、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尚应折价支付原告L某某工程款131746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3日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57元,由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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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8
其他
(2020)浙06行终283号
被上诉人
-
--
一、准许上诉人Y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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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9
其他
(2020)浙06行终287号
被上诉人
-
--
一、准许上诉人F某某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F某某撤回起诉; 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2020-07-31
10
其他
(2020)浙06行终147号
第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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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开庭公告 2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6民终71号
被告
原告: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1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浙0681民初531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
被告: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05-23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681民初625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永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05-23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681民诉前调951号
被申请人
-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04-1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11民初40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禾东船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2330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宏川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华忠(青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10-20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5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10-16
8
行政征收;行政补偿
(2020)浙06行终283号
其他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30
9
行政征收;行政补偿
(2020)浙06行终287号
其他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8
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523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G某某,诸暨市城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06-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