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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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闽0206民初560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 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 | 61500 | 一、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咨询费61500元;
二、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6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4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
三、驳回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35元,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负担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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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7)闽0206民初5607号 | 原告 | 原告: 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告: 厦门唯自然工贸有限公司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