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注销 华北
王林狮
2410万元人民币
-
太原市新兰路71号西北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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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并小税一局)许准字﹝2020﹞第(5915)号
新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税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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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小店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6)闽0802执2176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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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2
--
(2016)闽08民终313号
被上诉人
-
127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计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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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3
--
(2015)龙新民初字第3946号
原告
原告:
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1270000
一、被告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货款12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龙能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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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4
--
(2014)未民初字第06343号
被告
原告:
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新华活性炭有限公司
125000
准许原告陕西斯达煤矿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400元,其余1400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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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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