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民营企业
周健
91620100MA74GYHA3T
10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350号01单元21层0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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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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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102民初12022号
原告
原告:
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夏婷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45255
一、被告宁夏婷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货款44455元及利息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26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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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甘0102民初8961号
原告
原告:
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
37774
一、被告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552元,利息1222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T某某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凯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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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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