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杨卫权
91330500058311039F
10283.4661万美元
-
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3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2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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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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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_金立平(姓名)等_1_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其他
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2-08-04
安卫公罚〔2022〕59号
2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他
罚款51.9万元,上缴国库。
519000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4
安市监处罚〔2022〕25号
3
--
其他
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应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游离性余氯和尿素共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符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关于“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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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安吉县卫生健康局
2021-09-29
安卫公罚〔2021〕161号
4
--
其他
2021年7月1日16时40分,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两名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的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正常营业中,现场由运营总监TANSWEEFUN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陪同下检查发现该场所存在一处室内运动场,该室内运动场有部分消费者正在进行疑似攀岩运动。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出示《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证》,现场负责人表示该运动项目才刚开始运营,暂未办理《经营高危险性项目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经营,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2021年7月5日,经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这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6日上午,执法人员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7月7日上午,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方梦霞来我局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唐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TANSWEEFUN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方梦霞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方梦霞进行了案件调查询问。2021年7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此案主要证据有:1.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2.法人唐勇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TANSWEEFUN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方梦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1份,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时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于营业状态和当日执法现场相关情况;4.受委托人方梦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日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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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1-07-30
(安)文综罚字〔2021〕12号
5
--
其他
2020年07月17日15点30分,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姚舜、朱宏两名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经济开发区水口村的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由财务总监刘富增陪同检查。在其陪同下发现该酒店楼旁有一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经询问该卫星设施属酒店所有,用于酒店日常使用。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提供《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该场所负责人表示正在办理中,暂不能提供。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在酒店1526号房间内电视频道下发现46个节目频道,其中频道38卫视国际电影台、频道39discovery探索频道、频道40MTV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频道41【V】音乐台、频道42星空卫视、频道43亚洲新闻台国际、频道44今日俄罗斯、频道45澳亚卫视中文台,共8个电视节目且均能正常播放,均为境外电视节目。同时该酒店开放总数为300间,已入住消费者242间。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交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责令场所立即停止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此次检查于2020年07月17日16点40分结束。2020年7月22日,经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准,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对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涉嫌单位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涉案物品进行原地保存并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7日,该公司财务总监刘富增受法人唐勇委托来到我单位处理本案相关事宜,办案人员对刘富增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刘富增、唐勇的身份证复印件,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020年8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此案主要证据有:1.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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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0-08-13
(安)文综罚字〔2020〕3号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不当得利纠纷
(2021)浙05民终72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H某某、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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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2
不当得利纠纷
(2021)浙05民终72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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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3
不当得利纠纷
(2021)浙05民终93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L某某、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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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4
合同纠纷
(2021)浙0523民初1952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一、确认原告F某某与被告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 二、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F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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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5
合同纠纷
(2021)浙0523民初196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L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一、确认原告H某某、L某某与被告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解除。 二、被告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L某某购房预付款10万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由被告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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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6
其他
(2020)浙0523民初489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0400
准许原告W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已减半),由原告W某某负担
2021-02-24
7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浙0523民初20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X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74000
驳回原告L某某、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L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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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8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浙0523民初2069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Y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74000
驳回原告H某某、Y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H某某、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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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9
不当得利纠纷
(2020)浙0523民初206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74000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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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10
其他
(2020)浙0523民初3372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C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54000
驳回原告N某某、C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N某某、C某某承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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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开庭公告 3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3)浙0523民初413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10-18
2
合同纠纷
(2023)浙05民终1297号
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8-30
3
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4798号
被告
原告:
荣成森仙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12-21
4
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4798号
被告
原告:
荣成森仙鹿业有限公司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12-06
5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浙05行终140号
被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8
6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2022)浙05行终141号
被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8
7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31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10-13
8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31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09-07
9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3196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09-07
10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2022)浙0523民初319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0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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