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委
915301256708572815
1000万元人民币
-
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汇东路香积园一期27号
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共3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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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3018
新标准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决定书
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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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9
2026-10-18
宜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旧标准
--
不详
--
2099-12-31
宜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云0125民初746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118000.3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第三人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抢修材料费和抢修费用2000元(贰仟元整)。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第三人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抢修材料费和抢修费用46500.15元(肆万陆仟伍佰元壹角伍分整)。 三、由被告C某某赔偿原告X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陆仟元整)。 四、由第三人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被告C某某垫付的材料费和抢修费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五、第三人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支付的电力抢修材料费和抢修费用48500.15元后,必须在收款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对原告X某某被损电杆、电线及电表箱的维护抢修。 (上述执行款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799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C某某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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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2
其他
(2019)云2504民初1754号
其他
-
--
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2019-06-11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云0125民初13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C某某,云南骏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2-05-12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云0125民初746号
第三人
原告:
X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宜良县人民法院
2020-05-22
3
合同纠纷
--
其他
-
弥勒市人民法院
2019-06-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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