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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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冀1102民初4882号 | 被告 | 原告: 衡水瑞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东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 | 14717.6 | 被告衡水东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衡水瑞森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71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14717.6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0元,由被告衡水东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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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衡水东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5-16 | |
2 | 其他 | (2017)冀1102民初6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Z某某,衡水东海化工器械有限公司 |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