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朱江
91360121083931870G
--
-
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999号2栋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荣誉奖项1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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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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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31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赣0121执1931号
申请人
-
1600358.01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H某某、W王曼银行存款、收入1600358.01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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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2
合同纠纷
(2020)赣01民终739号
被上诉人
-
13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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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3
其他
(2018)赣0121执96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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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4
合同纠纷
(2019)赣0121民初3664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被告:
H某某,W某某
1450012.56
一、被告H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借款本金1344730.39元、利息105282.17元(暂计至2019年6月18日),共计1450012.56元及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为准); 二、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H某某、W某某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星城佳星苑3栋住宅楼一单元1101室【洪房权证红谷滩新区字第××号】和位于南昌市东湖区箭道巷32号602室【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6元,减半收取88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33元,由被告H某某、W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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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5
合同纠纷
(2019)赣0121民初3664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被告:
H某某,W某某
1429608
冻结被告H某某、W王曼银行存款人民币14296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H某某、W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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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6
合同纠纷
(2017)赣0121民初2163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
3631800
一、限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6月30日,利息共计157468.14元;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本金3000000按年利率6.63%计算利息、借款本金600000元按年利率6.305%计算利息,罚息在上述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二、限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1800元; 三、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有权以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园住宅区C区104商业的房产(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Z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4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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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赣0121民初2163号
原告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莲支行
被告:
Z某某,Z某某
南昌县人民法院
2017-07-3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