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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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3)西桃执字第283-4号 | 申请人 | - | --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永丰县盈保硅矿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丰县鹿冈乡银坑学岭采石场的采矿权(采矿证号:C0031732)的查封。
二、位于永丰县鹿冈乡银坑学岭采石场的采矿权(采矿证号:C0031732)转归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该项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01 |
2 | 合同纠纷 | (2019)赣01执异4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应在生效判决内容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01-10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赣0103执异129号 | 第三人 | - | -- | 将本院(2013)西桃执字第28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L某某变更为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2-26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赣0103执异130号 | 第三人 | - | -- | 将本院(2016)赣0103执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L某某变更为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2-26 |
5 | 合同纠纷 | (2018)赣01执异151号 | 第三人 | - | -- | 一、追加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为(2016)赣01执49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江西东城实业有限公司、W某某、R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履行(2014)洪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