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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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皖12民终5397号 | 被上诉人 | - | 107350 | 一、撤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8)皖1222民初6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和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0-12-18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9)皖12民终516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9-11-21 |
3 | 其他 | (2018)皖1222民初3466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78600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038.2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141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4 |
4 | 其他 | (2018)皖1222民初3208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和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和县分公司 | 112600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2元,减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8-07 |
5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222民初283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Y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74510.68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37255.3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9695.22元;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13780.06元,被告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13780.06元;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11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11元,被告H某某、被告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元,被告Y某某负担313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157元,原告H某某负担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0 |
6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222民初2907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H某某 被告: H某某,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Y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569397.08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201676.45元,赔偿原告H某某83022.08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52457.86元,赔偿原告H某某18510.95元;
三、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赔偿原告S某某74609.3元,赔偿原告H某某32255.57元,被告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S某某74609.3元,赔偿原告H某某32255.57元;
五、驳回原告S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54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547元,被告H某某、被告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21元,被告Y某某负担1642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821元,原告S某某、H某某共同负担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0 |
7 | 其他 | (2018)皖1222民初1993号 | 被告 | 原告: N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N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N某某负担。 ...更多 | 2018-03-27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2民终308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2-28 |
9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皖1222民初567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Y某某,Y某某,H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17183.28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损失合计17183.29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损失12275.3元。
三、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某某损失2453.99元。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H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L某某损失2453.99元。
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2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95元,L某某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13 |
10 | 合同纠纷 | (2017)皖12民终2036号 | 上诉人 | - | 1041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10-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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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1)皖1222民初1320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22-01-19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222民初2839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Y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18-05-23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皖1222民初567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H某某,Y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Y某某,利辛县金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17-12-08 | |
4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4)阜民一终字第0118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W某某,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24 | |
5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2014)阜民一终字第01189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W某某,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4-09-24 | |
6 | -- | (2014)太民一初字第0094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W某某,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分公司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2014-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