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马建芳
91330681736006966F
1280万元人民币
-
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雍平东路48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2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7条,失信被执行人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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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历史 10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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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6
--
2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5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6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5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1)绍诸执民字第2701号
2011-05-24
(2011)绍诸草商初字第00103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2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1)绍诸执民字第00659号
2011-01-13
(2010)绍诸商初字第02131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
3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全部未履行
(2011)绍诸执民字第141号
2011-01-04
(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00302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浙0681执345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7)浙0681执3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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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2
其他
(2016)浙0110执356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6)浙0110执3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杭州阿海贸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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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杭余良商初字第632号
被告
原告:
杭州阿海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167810
一、被告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阿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38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阿海贸易有限公司逾期利息3933元(按月利率6‰自2015年9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此后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仍按该标准另行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6元,由被告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5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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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4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4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92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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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5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0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92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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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6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4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88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依法减半收取69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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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7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4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92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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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8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48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92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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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9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92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8元,依法减半收取6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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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10
合同纠纷
(2013)绍诸商初字第205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
被告:
马建芳,浙江双马禽蛋有限公司
63880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元,依法减半收取698.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负担。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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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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