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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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1-01-19 |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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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2016)粤0305执4925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 被告: C某某,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 | 3190400 | 一、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向常环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59700元。
二、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C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4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更多 | 2017-02-28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 被告: C某某,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无锡金科化工有限公司,无锡翔悦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 | 3190400 | 一、C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公益金专用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赔偿金2830700元。向常环公司支付评估费用359700元。
二、博世尔公司、金科公司、翔悦公司、精炼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C某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4元,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更多 | 2014-09-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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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2)苏0282民初11759号 | 原告 | 原告: 常州精炼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2-11-14 |